卫所变革与边地形塑:清代岷州的政区演进与社会重构(许若冰 杜常顺)

作者:mxbwg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布日期:2023-02-16点击量:5053次


卫所变革与边地形塑:清代岷州的政区演进与社会重构

许若冰 杜常顺 


清初,岷州地区卫所军户、州县民户、土司“番户”杂处的局面,引致当地民政治理渐趋紊乱。随着甘青局势趋于缓和,清朝尝试改变当地以岷州抚民同知与岷州卫二元并存的厅卫共治格局,并建立以岷州为核心的州县管理体制。雍正年间,清朝围绕岷州厅与岷州卫持续展开了地丁归并、改土归流、由厅改州、裁卫并州等改革,逐步优化并整合当地军、民、“番”杂糅的乱局,同时消除官府控制薄弱的“隙地”。岷州既向北部州县归并、补充民地民丁,又将南部土司“熟番”“归流输赋”纳入国家编户系统,并接纳“边外生番”,“化生为熟”,王朝边疆借此重构。清代岷州的政区调整与州县化转型是王朝国家与地域社会军民、“番汉”、土司等人群共同参与、双向互动的结果,既反映出岷州社会的族群特质与发展历程,亦体现出明清以来边疆地区行政制度的变迁轨迹与总体趋势。

 作者许若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成都市望江路29号,邮编610064;杜常顺,青海师范大学藏区历史与多民族繁荣发展研究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邮编810008

卫所变革与州县政区的联动关系已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既深化了学界对明清地方行政体制的整体认知,亦注意到不同地区卫所与州县的区域性特点。同时,有学者在反思传统制度史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从区域社会史视角对王朝制度进行动态考察,并在具体的社会脉络中深化制度史研究的主题与意义。赵世瑜聚焦于明代卫所军户制度与地域社会人群组织的关系,试图从自下而上的社会史视角审视王朝制度的演变。邓庆平、谢湜、吴滔等学者就各自关注的区域,详细考察了明清地方军卫与区域聚落形态、基层组织以及社会结构之间复杂的演进历程。相较于既有研究,由明入清卫所制度在甘青交界之洮岷地区的实践过程及其与“番族”社会的互动关系则展现出更具特色的政区形态与地方行政制度变迁轨迹,其中蕴含的王朝治边理念、族群互动、改土归流以及政区调整等诸多面相,学界却鲜有详论。

岷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甘南高原与陇南山地的过渡地带,既是传统的农牧交错区与汉藏接合部,又是中原王朝与西北少数民族交往交流的中间地带,直到元明中央政府实现对西藏及青藏高原的统辖后,岷州才完成了由“外部边疆”到“内部边疆”的转变。洪武初年,明朝在整合洮岷“番族部落”的基础上建立了岷州卫,当地“番族”也深深地嵌入卫所的屯军与里甲系统并引致地域社会军民、“番汉”杂居态势的形成,所谓“洮、岷、阶、文、西固等处俱系番、民杂处”。有研究者已注意及此,如武沐在讨论明初岷州卫的组织结构时指出卫所内部“土流参治”的特点,随着明中后期蒙古部落移牧甘青与卫所军政控制渐趋弱化,岷州卫的军事职权逐步转向营兵系统,民事管辖权则转向以岷州抚民同知为核心的州县系统。胡恒在论及厅制起源时也注意到,明代岷州抚民同知与岷州卫“分地而治”且已渐具新政区的雏形,同时梳理了清代岷州厅、卫的权责变化。循此思路,清朝如何面对明代岷州厅、卫并存的制度遗产并推动当地由卫所到州县的政区转型?围绕岷州厅、卫的地丁归并与改土归流又对地方族群社会、政区格局以及边地形态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问题仍有待讨论。

由明入清,面对岷州地区卫所、州县、土司与“生熟诸番”并存的局面,清朝逐步调整治理策略与管理体制,并致力于建立以岷州为核心的州县行政架构。岷州由卫而厅、厅卫并立、裁厅设州的演进历程,恰好提供了边地社会军区与政区共体生长又日渐分离最终合而为一的微观个案。故本文拟综合考察清代岷州地区的制度变革与州县化过程,详细探讨岷州厅与岷州卫的裁并及其与区域族群分类、社会结构转型、基层政区划分之间的联动关系,借此展现清代边地社会的变迁趋势与王朝疆域的动态进程,以期深化有关王朝国家制度及其疆域管理体制的认知。

一、辖区规整:清代岷州厅的地丁归并与“番民整合”

洪武初年,明朝以洮岷“番族部落”为依托建立岷州卫,并授意卫所经历司根据各族归附情况,择其便宜之处,以族为单位就地编制里甲。史载“岷西临极边,番汉杂居。国初将土番十六族改为十六里,设卫以统之”。此后,明朝又迁徙一里民户作为“番族”里甲纳粮、充役的样板。康熙《岷州志》记载:“经历司编户十六,又徙岐山县里民在城居之,谓之样民,总计十七里。”此“样民”即城内的岷州里,而十六里“番族”里甲多分布于洮河各支流农耕条件较好的山谷地带,其中底藏、勇家等里围绕岷城四周,皆为“近里”;成麻、古占等里散布于岷城东南百里左右,是为“中里”;党卜、化都、宁河、沙马四远里则在岷城西北三四百里。以上诸里甲与内地常规里甲制不同,岷卫经历司综合考量各“番族”的地理位置、生产方式等灵活施治。如各里田赋并非按亩均摊,党卜诸远里至岷甚远,税粮遂改派勇家等近里。此外,“番族”里甲保留了原有部落社会的权力秩序,“岷属各土司、族头名下所辖番人,其先世多属羌夷,移居内地与汉人一体编入里甲,种地纳粮。故既有丁粮,仍应招中”。此“招中”即差发马赋,此类“番族”里甲既是耕地纳粮的里甲民户,亦属差发马赋的土官族人。这种将部落嵌入里甲的编制方式意味着官方对“番民”的管理将遭遇土官豪酋的干扰。
随着明中后期岷州卫军政控制日趋弱化,里甲“番民”常抗粮拒税,经历司亦难以管制。面对军民、“番汉”混杂的治理困境,明朝各方官员围绕岷州的行政管辖权展开讨论,最终基于行政成本、品级对等与“番民”特性的综合考量,于嘉靖四十二年(1563)增置岷州抚民同知,专理十七里钱粮及军民词讼、屯田诸事,此即岷州厅之雏形。史载“嘉靖以后,民事则归诸别驾以及抚民郡丞,而卫不与。为指挥者,惟与二三条,僚佐专管屯务,而屯地之刑名、钱谷,郡丞且得而综核之矣”。事实上,岷州抚民同知分驻岷州卫且兼刑名、钱谷之责,但其职权涵盖文、成、漳三县以及阶州、洮州卫等地,成为具有专管地方的准厅县长官。
由明入清,清朝沿袭岷州卫与抚民同知共治的制度架构并逐步调整其组织结构与职权范围,一方面裁革千户所与经历司,另一方面收缩抚民同知的军政权限,“按旧制,阶、文、成、漳四州县暨洮、岷二卫悉隶于抚民郡丞,大计军政之典必由丞考核其贤否。自康熙二十二年以后则径由郡守而丞不与”。胡恒也指出康熙以后,抚民同知不再有军政全权,但仍有岷州卫地“钱粮命盗”之权,并与卫守备协同治理。迟至康熙年间,岷州厅的辖区与职权虽有收缩,但仍兼理卫属屯丁之刑名词讼,而钱粮方面则与卫守备分征民地与屯地,所谓“厅卫钱粮,以民、屯为别”。岷州厅、卫共治体制下的“刑名合流”与“钱粮分势”仍难以解决当地军民“番汉”混杂、地丁钱粮混乱等积弊沉疴。卫属屯旗与厅属里甲多散居各处,形同飞地,由于官府对基层的控制限于屯地屯丁、里甲“番民”、土司及驿道附近,其他偏远区域便成为行政管理上的“隙地”。繁复的赋役与命盗纠纷促使里民逃避官府统治,遁入他处,所谓“民差繁重,因而投入番部,巧为规避”,又有“奸人负罪,每藉邻封”。康熙二十五年(1686),岷州逃犯至河东一带被宁远县拿获,岷地官员为避其失察之责,“乃委地于宁,因循数年,而宁之豪狯竟就此私开盐厂,大妨岷课”。在屯地方面,康熙二十八年(1689)岷州卫守备潘汝楠以卫属远屯地亩向多欺隐,请藩司清丈土地,但“各屯丁自知均有地多粮少之弊,咸愿自行清查,认补足额,遂致迁延而欺隐如故”。此次地丁清查便不了了之。康熙四十年(1701),甘肃巡抚喀拜提议将抗粮之远屯委于就近州邑,抚民同知汪元絅则称“民情安土,未便他属”,地丁清查与归并事宜再遭搁置。
雍正年间,清朝借青海罗卜藏丹津事件善后之机,逐步对岷州卫进行实质性裁撤,并建立以岷州为核心的州县体制。雍正三年(1725),甘肃巡抚彭振翼请改岷州卫归巩昌府,并在甘肃省府的主持下清查岷州厅、岷州卫两属田地户丁,造册定赋。雍正初年,曾亲临洮岷的鸿胪寺少卿单畴书便指出岷州“居民散处,村堡辽远”引致的民政问题:
岷州厅所属一十七里内如宁河里、党卜里、沙马里、化都里距岷俱三百里外以及四百余里者,而去临洮府之河州、狄道县总不出百里以外;岷州卫所属三十三屯旗,内如蔡峪、华林寨等一十八旗距岷俱四五百里不等,而去巩昌府之伏羌、礼县、西和、秦安、清水、临洮府之河州、平凉府之静宁州总在百里以内,百姓赴岷上纳粮草,负运维艰,若命盗等案关系尤重,具报往验,必需时日,逾久则查验不确,虽成信狱,或有牵连无辜之人,必致废时失业,甚至负罪奸慝,逃匿容藏,本官既鞭长莫及,而附近州县又不得过而一问,为害地方尤属厉。
散乱的里甲、屯寨布局制约了基层百姓与官府的联络以及岷州厅的日常管理,故单畴书提议“将岷州之远里、远屯改隶于附近州县地方,赖以安辑官民,均有裨益”。清朝特命陕西总督岳钟琪详查岷州情形后议定改隶事宜,雍正五年(1727)岳钟琪奏称:“民人赴厅、卫上纳钱粮并命盗重案牵连拖累,洵属不便,应请改归附近州县管辖……岷州厅之宁、河等四里相应先行具题请改归河州与狄道县管理。”单、岳两人均指出岷地里甲、屯寨偏远而引致的赋税征收与治安难题,故积极推动宁河、党卜、沙马、化都等远里就近改隶岷州北部的河州、狄道州与礼县。
据《岷州赋役全书》记“雍正五年在于疆域辽阔等事案内,归并河州实熟地三十四顷二十九亩……七百二十五丁”,又归并狄道州实熟地6258亩,840丁;归并礼县实熟地384亩,25丁。此次河州、狄道州、礼县总计从岷州厅获得100多顷田地,1590丁,且主要来自前述四远里。史载“河州亦有宁河里,与岷之宁河相错;狄邑亦有党卜里,与岷之党卜相连。化都则狄邑之党卜里绕其北隅。沙马则河州之宁河环其东角。是以四里虽隶岷籍,而居民之财产家口多分隶于两处”。长期以来诸远里皆因“距岷窎远,难于挽运”,又有“番民”拖欠税粮或窜逃邻县,康熙《岷州志》记:“宁与沙之赴河,党与化之赴狄,皆半日可至,于岷则需数日。在昔,各里之民每年当秋成纳粮,赴岷一次,遂不复来,致多悬欠。地方有事,官既难查拘,民亦苦于跋涉,奸人负罪,每藉邻封,为逋逃薮,而愚昧者辄以岷事闻于隔属之官,为其便也。”诸如宁河、党卜诸远里的钱粮、命盗事务长期困扰岷地官员,此次将其就近归并其他州县,实际上是由甘肃省与巩昌府主导下对岷州厅散乱的民地布局进行“规整化”并着力消除官府控制薄弱的“隙地”,一方面加强官府对偏远里甲钱粮、刑名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岷州的改厅设州奠定了基础。
雍正年间,岷州的户丁归并与土地清丈还包括部分“番户”与“番地”,清朝通过委任乡约、里长将各“番族”纳入州县系统,使之成为种地纳粮的编户齐民。早在雍正三年(1725),岳钟琪提议“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针对归附已久的“内地番人”,清朝以“原管番目”充委乡约、里长等职,在保留传统部落社会的权力秩序的基础上建立州县基层组织。雍正四年(1726)西宁总兵周开捷、都统达鼐进一步清查边外各新旧部落,“清理田地,并令旧管各族将所种中马香田田地,造册定赋”。此“旧管各族”为前明“中马番族”,入清归附后演变为“纳粮番族”,“纳粮之民产,一分与为僧之子,带入寺内,遂名为香田”,寺院则将各族投入之田地以“中马香田”之名占有,免予纳税。针对“中马香田”的造册定赋实际上是将“番族”从寺院辖下划归州县,所谓“各番族归于县官,按地输粮,不受番寺约束”。而“输粮”之“番地”多以“段”计,起科不论顷亩,而依下籽量并兼顾水旱地之别,按额征收,显示出“番地”定赋的特点。雍正年间,清朝将“番族”编户纳入州县,主要与甘边土司“番目”扰乱地方秩序有关。由于土司头目常“肆其奸顽,偷盗成习,案犯累累”,而普通吏目“既无印信可行,又无书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轻忽之念,则未必肯遵其约束”。岷州土司黄登烛坚错、赵廷贤便不服管制、仗势欺民,严重影响州县官的日常管理。

二、归流输赋:黄登烛坚错事件与清代岷州的政区调整

明清陕甘边地散布着诸多“番族”部落,其“番目”头人以各种方式被整合进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并构成王朝国家边地治理的重要一环。陕西总督岳钟琪在论及土司之制时称:“土司之设,原以番苗蛮狼之属,远处边荒,向居化外,故择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职,俾其约束。”明清岷州土司主要分为卫所土司与僧纲土司二类,尤以明代遗留的卫所土司较多,“岷州宕昌城指挥使辖十六族,攒都沟外委百户辖四十一庄,麻竜里外委土官辖二族,闾井外委百户辖十一庄,归安里副千户辖土民四十八族,番民四十三族”。其中宕昌城指挥使即土司马天骥,攒都沟百户为土司后永庆,麻竜里百户为土司赵子英,闾井百户为土司后君遴,归安里改流前属土司赵廷贤,其祖源皆可溯至明代岷州卫。此外,还包括清初归附的林口土百户后希魁以及各部落头人为数甚众。僧纲土司即僧职土司,是以藏传佛教寺院及其附属僧团、部落为核心的宗教领袖,如岷州后氏家族的圆觉寺与黄氏的黑峪寺等,“岷州白水江以南、南山内外,皆黑番所在,亦称若瓦。南山以东马土司辖,以西杨土司辖,凡番寺三十五所,辖番民竜古喇哈等二十四族”。此类土司、番寺在稳定地方秩序的同时,也给州县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所谓“岷属土司,杂处内地,因而汉人供其使令,民事听其把持,几成尾大不掉之势”。清朝曾严令各土司不得收养汉民并试图推行保甲制,但土司戕害“土番”民众的事件仍屡见不鲜。
雍正初年,黄登烛坚错便与土司赵廷贤侵扰“番民”,“黄登烛坚错父子济恶,岷州土司赵廷贤朋比为奸,番民不安住牧,情愿改土归流”。黄氏原系岷州南部“边外生番”,康熙二十四年(1685)率部落1300余人归诚纳款,愿入版图,清朝欣然接纳并授予岷州番僧纲司僧纲,其驻锡之黑峪寺则敕赐为“归化寺”,所属24族亦由“边外生番”转变为“中马熟番”。归附以后,黄土司凭借僧纲身份扩张势力范围,所管“番族”达到62族,其领地向北与赵土司领地接壤,两家联姻,日常往来密切。
土司赵廷贤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承袭其父赵弘元土司之职,该土司源出明朝岷州卫,宣德年间明朝授其始祖绰思觉为土官副千户。此后赵氏世代承袭,居住多纳“番地”,管“中马番人”43族,隘口57处。黄、赵二土司联合控制了岷州南部与西固西部的广阔地带,常欺凌土民。雍正四年(1726),有喇的等人将二土司诉至官府“情愿归流”,陕西总督岳钟琪特令甘肃按察司李元英将黄氏父子拘押并遣岷州抚民同知熊学烈清查黄土司“番地”“番户”并登记造册,同时向雍正皇帝奏明:“岷州土司黄登楚江挫贪虐成性,纵子劫掠。又有土司赵廷贤系其至戚,相助为非。土民不堪鱼肉,有喇的等于去年联名讦告,俱愿归流输赋。”此处的“黄登楚江挫”即黄登烛坚错,雍正皇帝亲谕岳钟琪详查此案,如若属实,则将黄、赵二土司治罪。至于土民归流输赋之事,根据实际情形有无妨碍之处,再行商议。雍正六年(1728),岳钟琪便提出:
黄登烛坚错所管番地附近西固,请将西固州同改为抚夷同知,颁给印信,以资抚驭。赵廷贤所管番地附近岷州,请隶岷州同知管辖。至西固、岷州,地连边寨,汛守宜严,请于两土司适中之地,令该管洮岷协委把总二员,各拨兵二十名,分驻巡查。
岳氏的提议基本遵循以州县官、营汛官兵辖制土司“番族”的原则,获得清朝批准,同时也对岷州地区的政区调整与发展走向产生深刻影响。在岷州东南部的西固,清朝乘势派设巩昌府抚夷同知驻扎西固以“抚驭”黄土司,是为西固厅。西固原系明代岷州卫属西固城军民千户所管辖,万历以后改由阶州佐贰分防并形成西固州同与千户所共治的局面。此次抚夷同知之设,西固更成为由巩昌府管辖的厅县政区。但前引材料并未说明黄登烛坚错及其“番地”的处置情况,根据乾隆元年(1736)总理刑部事务大臣允礼参与审理甘肃参革已故土司黄登烛坚错抢杀“番民”案,可知黄土司确被“归流”无疑,其“番户”“番地”很可能划归西固厅。尽管黄土司被剥夺僧纲身份,所属“番民”也纳入州县系统,但此后的黑峪寺仍保持着法脉传承并与拉卜楞寺僧团交往密切。经此事件,巩昌府抚夷同知派驻西固,当地从州佐分防的县辖政区升为厅县政区,这也为日后岷州的裁厅设州奠定了基础。
黄登烛坚错事件的另一个结果是赵土司“归流”与岷州厅政区范围的扩充。清朝积极回应“番民”“归流输赋”的主观意愿,剥夺赵土司世职并将其“番地”“番民”划归岷州抚民同知管辖。自明以降,赵土司世为土官,属民归化已久且熟于耕稼,其领地距岷城较近,便于岷州厅直接管理。据《岷州赋役全书》载:“雍正六年在于勘明番地情形事案内,新收改土归流番民四十五族,共番户一千六百五户,共种水旱无顷地亩六千八百八十八段。”对照康熙《岷州志》并结合归流时间,此处的“番民四十五族”应为赵土司所辖“中马番人”。经清查“番户”总计1605户,耕地多达6888段,农田开垦初具规模。岷地山峦起伏,又多高山巨谷,成熟之地不及中土小邑。“番民”开荒大多沿山丘地势逐层开垦田地,难以连片计亩,遂多以“段”计。康熙《岷州志》虽称“中马番人”,但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渐与内地汉人无异,这也是赵土司顺利归流的原因之一。经过此次“归流输赋”,黄、赵二土司原属“番民”“番地”相继整合进州县编户并成为厅属“纳粮番民”,岷州厅的基层社会结构与地方治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原土司辖下的“番民”社会结构渐从“国家—土司—番民”转变为“国家—番民”,黄、赵二土司被剔出地方的政治架构,官府的政令文告将可抵达基层“番民”。武沐即指出针对甘青土司属民的编户、准编户化实质上是打破地方社会二元政治结构,中央权力不断向土司社会渗透的过程。
纵观前述,黄登烛坚错事件实际上反映了清代岷州基层社会对土司“番目”的排斥以及对国家力量的诉求,类似事件直至光绪年间仍有发生。岷州林口土司后振兴横征暴敛,“土民”后哈娃等40余户情愿改归岷州,编入民籍。相较于明初军卫力量的强势进场,清代“番民”则出于现实生存的需求将土司“番目”诉至官府,“情愿归流”以寻求国家力量的庇护。事实上,随着岷州区域社会的不断开发,社会结构渐次变化,当地的发展也越来越需要国家的规范与引导,最终在官方与民间的共同推动下大量“番户”“番地”得以源源不断地并入州县系统。此时,岷州抚民同知逐渐难以应付更趋繁复的民政事务。由于厅同知系府佐分派而来,各厅通常不设佐贰官,主要由主簿或照磨、训导以及差役等构成,相对简约。随着巩昌抚夷同知派驻西固,巩昌府下同时存在岷州厅与西固厅。由此,雍正八年(1730)甘肃巡抚许容奏请改岷州厅为岷州:
巩昌府属之岷州厅改为岷州,设知州一员……岷州属之勇家等五里及铁谷沟等二处地方,请就近归并漳县管理。
清朝采纳了许容的奏议,积极推动当地完成由岷州厅到岷州的政区转型,自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来巩昌府抚民同知分防岷州的管理方式就此终结。刚建立的岷州便将勇家等五里及铁谷沟等田地、民户划归漳县。《岷州赋役全书》载:“归并漳县实熟地一百六顷七十六亩八分二毫……实在丁二千一百五十二丁。”此次归并漳县100多顷田地,民丁更多达2000多丁。漳县与岷州同隶于巩昌府,其位于岷州北部,素以盐业著称,域内有衣锦、永丰、新丰、近岩四里,行差丁793丁。限于山川阻隔,漳县之耕地稀缺,康熙年间实熟地仅15599亩,而此次岷州归并的人丁几乎达到漳县人丁数的3倍,其对于漳县的意义不言而喻。
自雍正五年(1727)以后,清朝围绕岷州地区的地丁归并、改土归流与由厅改州的活动,持续重整并优化当地的政区格局。自明后期岷州厅尚有原额民地60835亩,再加上历年新垦溢额,民地数量达75215亩。但雍正年间河州、狄道州、礼县、漳县总计归并民田200多顷,超过岷州民地的三分之一。至雍正八年岷州建立时,综合旧有及新垦土地,实熟地也仅有536623616忽,实在丁5342丁。事实上,岷州地丁多归并至北部州县,也造成自身辖区缩小、钱粮短缺等问题,此时清朝也逐步推动岷州卫屯地、屯丁的改并事宜。

三、裁卫并州:清代岷州卫的析分与归并

明代都司卫所系统本身构成了一套区别于府厅州县行政系统的管理体系,围绕屯丁与屯田的制度设计更深刻影响着地域社会的聚落形态、人群组织与社会结构。明代岷州卫左所、中所、右所、中左所共计屯寨157处,屯田1782顷,征粮7200石,草16120束。但诸屯旗分布不均,近屯距卫城三五十里,远屯达五六百里,“各屯多与民地犬牙相错,或近或远,固所同然。乃远屯之风,如属化外,大抵欺隐田土,抗粮抗拘”。至清初,岷卫尚有原编屯地104926亩,原编屯丁2289丁,除去历年战乱、灾荒造成的荒地与逃亡人户,至康熙十八年(1679)仅存实在熟地65289亩,实在人丁1244丁。随着甘边局势趋于稳定,当地屯户又有所恢复,雍正九年(1731)巩昌府逐步裁并岷州卫属地丁。
《岷州赋役全书》载“雍正九年在于题明复查归并卫所形势等事案内,岷州卫改归狄道州实熟屯地四顷五十五亩……实在屯丁一十三丁”;又改归河州实熟地156亩,实在屯丁5丁;又改归漳县实熟地815亩,实在屯丁16丁。此次狄道州、河州、漳县总计从岷卫得到34屯丁,14顷屯地,数额较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经眼材料所载之数目,事实上岷州卫诸多远屯分散在五六百里左右的静宁州、秦安县、伏羌县等地,呈现“插花式”的屯地布局。如静宁州有岷州卫原额屯地7682亩,实熟地4331亩,实在屯丁190丁。囿于史料,各州县辖区内的岷卫屯地规模及其归并情况难以量计,但仅从赋役全书所记岷州卫、厅归并各县的地丁数量而言,我们便不得不重新评估岷州建置的意义。
事实上,若结合前述雍正五年、八年、九年三次地丁归并数额,岷州厅与岷州卫至少向北部州县供献人丁3776丁,田地达221顷,此规模在户口、田地稀缺的边疆地区已相当可观。总的来看,岷州的地丁调整与归流输赋活动,既是对地方辖区“规整化”与管理“精细化”的过程,也是不断吸纳、整合边地“番族”进入王朝体系的过程。随着以岷州为核心的州县架构与以乡约、里长为代表的基层组织的建立,岷州一方面向腹地各州县归并民户与开发已久的田地;另一方面将土司“熟番”“归流输赋”使之成为王朝国家的编户齐民,以消解政区内部的“异质性”;同时不断接纳“愿入版图”的“边外生番”,“化生为熟”,王朝边疆得以伸展并重构。
岷州卫属地丁的主体部分并至岷州。据《岷州赋役全书》记,接收岷州卫实熟地52191亩,实在屯丁804丁。同时,秦安县的部分地丁也并入岷州,“雍正九年在于题明复查归并卫所形势等事案内,接收秦安县归并实熟地六顷八亩……屯丁一十九丁”。以上岷州总计获得屯丁823丁,屯地528顷。至雍正九年(1731),经过对土司与卫所地丁的持续调整,原“番户”“番地”与屯丁、屯地相继并入岷州编户系统,辖区范围得以扩展,结合《岷州赋役全书》,岷州在册编户有5342丁,832屯丁,1605“番户”;田地105643亩,“番地”6888段,此数据随着人户繁衍与土地开垦持续增长。而在实际赋税征收中,除了“番户”与民丁有所区分,同为民籍的“屯丁”与普通丁亦有不同,即所谓“屯田之例”。乾隆年间,甘肃巡抚元展成称,岷州屯民刘应举等开垦马华仓、业力山二处荒地,共780亩,“每亩照屯田之例,征本色粮六升零……又照原额屯丁均匀摊算,每石应征丁银四分零”。乾隆以后,岷州的垦荒活动更趋活跃,耕地面积日益增长;而“番民”土民则在土百户管辖下开荒耕种“岁输番粮”或“土赋”,此后陆续“归流”纳入州县编户。如咸丰年间,土司后统绪“土民归流者八百户”;光绪年间,林口百户后振兴欺压“土民”,“后哈娃等四十余户情愿改归岷州,编入民籍,由地方官约束”。此类事例颇多,不再赘举。总之,经过雍正年间的政区调整,岷州“番汉混编”、军民杂处的乱局逐步优化,军户与“番户”尽入民籍,国家对当地的实际管理也由屯堡据点、驿站要道向外扩展,最终统合军、民、“番”等人群,连接为相对完整、统一的行政区。

结语

明初以降,明朝对岷州的民政治理经历了岷卫专管、岷州建州、巩昌分辖的数次转变,最终于嘉靖年间增置岷州抚民同知专管民政,此即岷州厅之雏形。进入清代,清朝沿袭了前明岷州卫与岷州抚民同知并存共治的制度遗产,但厅卫二元体制及其与土司“番户”的杂糅,影响了当地民政治理的有效性与政区的统一性。随着甘青局势渐趋稳定,清朝逐步在整合卫所、州县、土司的基础上建立具有行政管辖全权的岷州。雍正年间,清朝在岷州地区持续开展地丁归并、改土归流、改厅设州、裁卫并州活动,土司“番户”、卫所军户相继纳入州县编户系统,当地的政区布局与基层组织逐步规整、渐趋一体。边疆地区行政制度的调整关联着王朝国家的边疆治理与地域社会结构,清代岷州的地丁归并与改土归流活动则展现出西北边疆社会行政体制调整的多重面相。首先,围绕岷州厅与岷州卫的地丁归并,持续向北部内地州县归并开发已久的田地与数量可观的民户;其次,针对土司“番民”的“改土归流”与“纳番入籍”活动,将归化已久的“熟番”整合进编户系统以消解政区内的“异质性”,促使地域社会结构完成由“国家—土司—番民”到“国家—番民”的转型;第三是不断接纳新附的“边外生番”“化生为熟”,王朝内部边疆借此重构。

由卫所到州县的政区转型构成了明清以来岷州行政制度演进的主线,在此过程中基层卫所军户与土司“番户”逐步完成到编户齐民的身份转变,岷州厅既参与对军户、民户与“番户”的治理,亦在行政体制调整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岷州厅上承自嘉靖年间的府佐分防,长期与岷州卫并存且初具厅之雏形,下迄于雍正年间的裁卫并州,在推动岷州由卫所到州县的政区转型后退出历史舞台。事实上,在陕甘地区普遍存在由明代府佐分防卫所并渐成厅制政区,又在雍正年间由厅改置府州县的现象。如西宁厅始于明隆庆年间派设西宁的巩昌府监收通判,入清后渐成介于道与卫之间的一级准行政区划并在雍正年间由厅改府。诸如岷州厅、西宁厅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并非由卫所裁撤与改土归流而新设,而是发轫于明中后期府佐贰官分防军民卫所,兼理卫所仓粮及里甲民户,渐与卫所“分地而治”。面对厅卫二元体制及其与土司“番户”的混杂,清朝逐步推动改土归流、由厅改州、裁卫并州,实现陕甘政区的州县化与一体化,这是雍乾年间地方行政体制调整的主要趋势。雍正年间,清朝相继将西宁、凉州、甘州、岷州等前明旧厅改为府州,并在岷州地区的改土归流中率先设置西固抚彝厅;乾隆年间又陆续增设抚彝厅以及巴燕戎格、洮州、循化、贵德等四个抚番厅,各厅的职能从分防卫所转向“抚治”边地诸族,显示出清代厅制演进的新变化。而岷州厅即是其中形成较早且颇具代表的厅制政区之一,其与卫所、土司的互动进程也反映出明清边疆政区转型与管理体制的总体特点及演进趋势。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释略去,引用请参照原

文章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